#赣州头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补充耕地
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推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5年6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gzgb5001@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
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的管理,推动全市补充耕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投资引入机制
(一)规范引入方式。引入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严禁以框架协议方式引入社会投资。鼓励实行国资主导项目建设机制。社会投资项目的投资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需要引入社会投资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社会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除按一般招投标文件需要明确的内容外,还应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等级要求、项目投资、工程建设任务、工程建设期限、投资收益回报计算方法等内容。
(二)明确社会投资人和政府部门的责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社会投资人应当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投资回报与风险责任及违约责任等。社会投资人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和工程建设,接受政府部门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政府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选址踏勘、规划设计和概算编制、立项审批、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中标单位需签署《耕地质量保障承诺书》,履约保证金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计提风险准备金,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
(三)明确资金监管模式。社会资本投入资金统一纳入县级财政专户管理,采用“按工程进度核验拨款”机制,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探索引入银行共管账户,对社会投资资金流向实行穿透式监管,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四)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社会投资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社会资本不得以任何形式持有补充耕地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安排。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款及投资回报等不得将社会资本投资收益与指标调剂收益挂钩,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核算管理。投资回报由补充耕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当地一般市场投资项目的平均收益回报率,结合当地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成本返还+固定回报率”的投资回报模式。社会投资人应当在完成项目各项工程建设任务、达到工程建设质量要求、经验收合格并完成项目报备入库后获取投资回报。
二、严格项目实施管理
(五)拓宽补充耕地来源。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补充耕地要按照“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在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在耕地储备区范围内将国土变更调查标注为“工程恢复”“即可恢复”属性的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低效闲置建设用地恢复为耕地。
(六)严格项目选址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开展项目选址踏勘,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重要水源地、河湖管理范围、严重污染区、25度以上陡坡、国有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新增开垦耕地;聘请有相关资质技术单位完成项目规划设计;组织财政、发改等部门完成项目概算及立项审批。
(七)依法依规选定项目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要求确定,严禁转包或分包。项目规划设计和概算编制单位、勘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定依法选定。
(八)严格项目施工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规划设计标准施工,严格执行公告制、监理制,监理人员需全程驻场。建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行项目终身二维码标识管理,扫描可查看建设主体、验收结论等信息,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
(九)严格项目变更管理。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规划设计和投资概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变更不得降低耕地质量建设等工程标准。
(十)严格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程序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可不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原则上三个月内完成决算审计和决算批复。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地类变更、报备入库;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建立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
(十一)严格落实后期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后,明确后期管护责任人,及时签订后期管护协议和责任书,落实耕种主体、管护经费和土壤培肥费等。补充耕地报备入库后,严控补充耕地非农化,严防补充耕地非粮化。
三、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
(十二)从严控制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范围。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满足本行政区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可以在省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申请交易。坚持“县域自行补充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对确实无法在县域内落实补充的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可以申请省域内调剂指标。
(十三)规范市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市级从新入库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中按不超过10%统筹,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市本级、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的建设项目,适当加大对经济发展优势地区支持力度。相关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使用指标时,应当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指标使用协议。
(十四)严格指标调剂管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主体应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指标调剂的具体工作,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涉及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应当在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统一实施,调剂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异地调剂指标的,同步调整交易双方的耕地保护考核任务。
四、严格项目监督检查
(十五)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在项目验收入库后定期开展巡查,对巡查中发现项目新增耕地撂荒和配套设施损毁的,要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立即整改。
(十六)实行联合惩戒。在项目验收和核查过程中,发现设计、测量、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项目实施中严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重大问题和影响的,要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禁止其参与市域内相关项目的参建服务工作。
(十七)强化责任追究。新增补充耕地纳入国家、省、市耕地保护的监督,各地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项目管理,确保新增耕地面积准确、质量达标、项目实施程序规范,对存在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实施项目与本通知有相违背的,由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整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