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衡阳市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胡绪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胡绪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胡绪阳利用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21万余元,其中单独收受218.8万元。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绪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胡绪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晚报全媒体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